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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保护案例10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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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 10

监管执法层层推进       上千股民终获赔偿

      2012 年,广东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,辖区 A 上市公司原 董事长兼总经理 Z 某通过精心编织利益网,隐瞒 A 公司与多 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实,其中部分关联 公司为其儿子所设立。A 公司 2009 年报、2010 年和 2011 年 的中报及年报均未依法披露与相关关联方的关联关系、关联 交易,达到临时公告标准的关联交易也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,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。

       为及时遏止相关违法行为,防止给广大股民造成更大损 失,2012 年 7 月,广东局向 A 公司及其原董事长 Z 某发出《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,对 A 公司予以警示,并责令公司及 Z 某进行公开说明。A 公司其后发布公告,承认公司以往信息 披露中遗漏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。

      由于 A 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,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不足以进行惩戒,须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同年 10 月,广东局 决定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。面对涉案人员众多、违法时间 跨度较长等因素,广东局组织精兵强将,力克困难,加快节 奏,历时 100 余天,完成了案件全部调查和审理工作。2013 年 3 月,该局正式向 A 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和 40 万元的罚款,对 Z 某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,同时对其他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 处罚。

      行政处罚不是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点。根据规 定,上市公司因违法信息披露被处罚后,股民可以就投资损 失向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。

      在对 A 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之后,大量股民就开始 联系广东局,咨询起诉维权事宜。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,广东局通过电话认真为上百名股民诉讼维权提供了专 业指导,并通过辖区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发送主题为 “民事诉讼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”的公益提示信息,指 引股民通过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,向侵权人 索赔。

      同时,广东局在第一时间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相关受案 法院,双方多次就投资者损失的计算、有关时点的确定、系 统性风险的影响进行反复讨论;联系有关证券公司专业人员 开发计算赔偿金额的软件程序,从而减轻核算工作量,为法 院顺利审结案件提供专业性支持;及时约谈 A 公司的现任高 管,要求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工作,合法合理解决股民诉求, 尽量降低股民维权成本。

     据 A 公司公告,从 2013 年 3 月到 2015 年 5 月,已经有2700 余名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,累计索赔 3.84 亿元。截至2015 年 6 月,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 950 余起案件中,判决A  公司向股民赔偿  6000  余万元的损失。

点评:

1.本案中,Z 某长期主导公司事务,后期逐渐放松了对 自身的要求,心存侥幸,对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, 不但损毁了 A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声誉,导致公司、本人 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,公司被判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,在 证券市场上留下失信污点,教训深刻。希望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管以此为鉴,做到知法、 守法,千万不要以身试法,否则必将追悔莫及。

2.设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的目的,就是促进公 平交易,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董事、监事 和高管等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。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 是部分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儿子所设的 公司之间,行为人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,进行暗箱 操作,相关商业交易很难确保公平公正。监管层发现问题后, 及时制止了相关违法行为,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,给予违法 行为人当头棒喝,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 

案例 11

不断完善股权结构       集体选定董事人选

      2012 年 5 月初,C 公司发布公告,“超期服役”的董事长将在  5 月  25 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正式卸任,同时公 司的董事会将进行改选,董事席位投票采取累积投票制。

      公司随即通知了大股东及持股较多的机构投资者,建 议各方积极推荐董事候选人。随后,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 股东提名  Y 某等四人为公司董事候选人,其中  Y 某此前一 直在银行和政府部门任职,刚刚空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总 裁,其余三位人选均在公司任职多年。在与此同时,某 QFII     与公募基金也联合推荐了董事人选。媒体普遍预测, Y    当选后将被推举为公司总经理,成为公司新的掌门人。

      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参与  C  公司治理,源于该公司自 2005年以来,采取多种措施不断优化股权结构,机构投 资者拥有更大的发言权。一是公司基本解决了一股独大的 问题,大股东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   50.28%逐步下降至 2011 年底的  19.45%,完成了由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的转 型。二是引进下游经销商作为战略投资者。大股东将其持 有 10%的股份转让给 10 家核心区域销售公司,实现与经 销商利益一体化。三是实施股权激励。大股东划出    4.23%股份对公司高管、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。以上措施使公司、各类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 起,从而吸引了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,公司市 值从 2005 年到 2012 年间上涨了 12.3 倍。

      5  月  25  日的股东大会上,中小股东大多表达了相同 的质疑:“大股东持股仅为   19%,却推荐了二分之一的董 事人选,空降兵   Y  某既无企业管理经验,对公司业务也不 熟,一到公司就担任董事总经理,能否撑得住?”

      果不其然,在其后的董事会改选投票中,投资者积极 行权,纷纷将选票投给机构投资者推荐的董事人选,该候 选人最终以 113%的得票率高票当选,而大股东推荐的 Y 某仅获得    36.6%的赞成票,遭到否决。表决后,公司实际 控制人展现了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开明作风,明确表示:“尊 重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,我们相信新一届董事会会正确履 行权利义务”。

点评:

1.C    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,各方股东在涉及高管人选、 利润分配、投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,相互协商,理性提出 意见,逐步形成了良好的治理机制。

2.上市公司应依法设立公平合理、旨在体现中小投资 者意愿的投票机制。C   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,为中小投资者发挥更大的话语权提供了条件。

3.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意识到,虽然是持有股份最多 的单一股东,但从公司股份整体分布上看,并非绝对控股, 因此大股东应当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的独立性, 尊重投资者对公司议案的最终结果。